6月16日,永福县法院宣判一起偷挖一棵桂花树盗窃案,以犯盗窃罪判处莫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。 今年2月9日晚,永福县百寿镇一村民给在苏桥镇某厂上班的莫某打电话,告诉他家旁边小学旧校址院内(该小学已合并到其他小学)长的那棵桂花树能卖出好价钱,问其能不能合伙把它挖去卖?莫某一听能卖高价,便满口答应了。第二天晚上,莫某伙同该村民(另案处理)将桂花树挖出后,雇请了一辆拖拉机,莫某负责押运,该村民骑摩托车先行联系买主。当行至百寿镇木材检查站时,莫某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。经鉴定,被盗桂花树价值2600元。被盗桂花树由公安机关退还给了该小学。 法院认为,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已构成盗窃罪。鉴于莫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,且其系初犯,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,决定对其从轻处罚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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